罗普特8月25日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2亿元。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9亿元。年、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年、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年营业收入2.14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年利润总额1.46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年营业收入1.12亿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年利润总额.74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年利润总额.0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罗普特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陈延行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长,知悉前述业务及收入确认情况,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年、年、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规定,是罗普特年、年、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文涛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总经理,筹划、组织、实施前述提前确认收入行为,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年、年、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规定,是罗普特年、年、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碧珠作为罗普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年7月至年7月期间行使财务总监审批管理职责,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年、年、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规定,是罗普特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罗普特年、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丽梅作为罗普特时任财务总监(年7月至今)、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年、年、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全面审慎履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涉嫌违反规定,是罗普特年、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崔利在公司年年报编制、披露期间任财务总监,正常领取薪酬,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规定,是罗普特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翔作为罗普特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负责人,年6月以来分管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相关项目,未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