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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口罩都匀一连锁药房被罚91万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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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案例公示

案件名称:贵州黔南州****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口罩案

当事人:贵州黔南州****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年1月24日,我局根据群众投诉,对当事人下属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多家下属门店正在销售飞翔防霾防护口罩,生产日期分别为年1月8日、年3月8日、年8月8日,有限期为3年,至检查时上述口罩均超过有效期。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超过有效期飞翔防霾防护口罩实施强制措施,现场封存个,扣押个。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飞翔防霾防护口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批准,年1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年12月21日成立,主要从事药品、一、二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连锁零售经营业务。年1月初,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市场口罩供应紧张,当事人从****处购进个飞翔防霾防护口罩。系随弃式N95劳保口罩,非医疗器械,执行标准参照GB-,生产日期分别为年1月8日、年3月8日、年8月8日、年10月8日,有效期均为3年,购进时上述个口罩均已超过有效期限。1月24日上午,上述口罩送达当事人经营场所后,无随货同行单,当事人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就于当日向都匀市24家连锁门店和个体药房,三都县2家药店开出发货票据,实际送货21家连锁门店和1家个体药店。各门店以22元/个的价格进行售卖。该批过期口罩涉及货值金额共计元(个×22元/个),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销售出个,经责令召回个,退还消费者元,违法所得元。

本局于年2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匀市监听[]执—2号)。当事人于年2月10向本局提交了《陈述申请书》,在《陈述申请书》中,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无异议,同时提出酌情减免处罚的申请。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陈述申请书》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申请减免的理由无法定依据,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飞翔防霾防护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全国爆发,年1月24日20:00贵州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防霾防护口罩等防疫防护用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当事人作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却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上述过期防护口罩流入市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具有特殊危害性,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飞翔防霾防护口罩共计个;

2.没收违法所得元;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元人民币的罚款。

体会和启示: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全国爆发,年1月24日20:00贵州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防霾防护口罩等防疫防护用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当事人作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却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上述过期防护口罩流入市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具有特殊危害性,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快速采取措施,开展防疫用品专项执法检查,要求防疫用品经营企业恪守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坚决打击哄抬物价、假冒伪劣欺诈消费等违法行为,维护我市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都匀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段筠/编审李枫/签发黄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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