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册破产管理人:
本院作出()黔27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贵州黔南科技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本院拟定向本州辖区内的在册破产管理人进行公告,公开选定本案的破产管理人。现公告如下:一、塑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塑业公司于年3月27日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杨柳街文德村,注册资本万,股东孔凡荣、张越泉、李勇灵,法定代表人孔凡荣。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塑料管材、管件、水龙头、球阀门、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进出口业务,现已停止生产经营。塑业公司现有资产在执行中评估价值为元,总债务约余万元。二、申报条件1、本案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其申报机构为黔南州辖区内入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破产管理人、二级破产管理人、三级破产管理人资质的机构。2、原则上本州辖区内在册破产管理人均应报名,但破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三、申报方式1、申报机构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报书;2、在申报的同时向本院提交本机构相关执业证书,并加盖机构公章及签字。四、选任方式本次选定管理人采取抽签的随机方式及本院制定的规则进行指定,如无破产管理人报名,则由本院依法在本州辖区内在册破产管理人中进行指定,被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得无故推诿。五、其他注意事项1、本公告将在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