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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12 22:53:00

《法检速报》年9月5日从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刘胜军,男,年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现住贵州省都匀市。因涉嫌职务犯罪于年10月30日被黔南州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年11月1日被黔南州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以福检刑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胜军犯受贿罪,于年5月11日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年5月14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本案由福泉市人民法院管辖。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胜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泉市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刘胜军利用其担任都匀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职务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人谋取利益,于年至年期间先后收受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及有关个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82.3万元及茶叶10包(价值元)、中华香烟8条(价值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胜军亲属共计向黔南州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53.19万元;案外人陈某共计向黔南州监察委员会退缴了因赃款30万元产生的孳息20万元。被告人刘胜军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福泉市人民法院宣判

福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胜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3.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胜军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胜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53.19万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胜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刘胜军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胜军主动退还收受王某行贿的30万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胜军在收受王某贿赂款后,事隔二年多才予以归还,已具有收受贿赂款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该笔款项应作为犯罪论处,但其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该笔贿赂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胜军收受他人财物后,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胜军收受他人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本罪的量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胜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刘胜军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及所应负的刑事责任不相适应,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胜军退缴的赃款以及案外人退缴的因赃款产生的孳息予以没收。为此,经福泉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胜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刘胜军退缴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五十三万一千九百元、案外人陈某4退缴的赃款孳息人民币二十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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