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27破2号
各在册破产管理人:
本院于年1月15日作出()黔27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都匀市经济开发区明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条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院拟定向本州辖区内在册破产管理人进行公告,公开选定本案的破产管理人,选定的方式为:
1、本州辖区内在册破产管理人均可报名,但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2、管理人在申报的同时向本院提交本机构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3、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职和尽到勤勉的义务,因本案破产企业暂无资金,管理人在履职期间产生的风险由管理人自行承担。被选中的管理人不得无故推诿;
4、本次选定管理人采取抽签及本院制定的规则进行指定;
5、申报的管理人取得参与抽签的资格由本院审核、审查;
6、本公告将在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