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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31 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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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起林某某贪污、受贿案诉书》(福检职检刑诉〔〕号)。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福检职检刑诉〔〕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汉族,大学本科,原黔南州农业委员会正县长级干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路**园**栋**层**号,于年12月5日被黔南州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年5月31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年6月10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黔南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年5月29日移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于年5月30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年5月31日启动刑事诉讼,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年7月11日至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39万元。

(一)骗取都匀市年度财*支农项目19万元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天茗公司获得都匀市年省级财*支农项目(都匀毛尖茶自动化生产厂房建设),项目总投资万元,企业自筹资金万元,财*支农补助资金19万元,在林某甲的安排下,林某乙提供虚开购买钢材发票,虚开土建工程发票,虚开围墙、下水道系统修建施工劳务发票等虚假资料申报并通过项目验收,骗取财*支农项目补助资金19万元。(二)骗取黔南州年州级茶叶专项扶持资金20.59万元年7月,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天茗公司获得黔南州年州级茶叶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年产10万吨都匀毛尖茶生产设备购置),该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年3月,林某甲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山峰茶机厂(以下简称山峰茶机厂)采购设备,实际采购设备价格为8.21万元。经林某乙与该厂厂长杨某甲协商,由山峰茶机厂为天茗公司虚开采购生产设备29万元的发票,天茗公司利用虚开的29万元发票加上购买其他设备1.2万元的发票,虚报采购茶机设备30.2万元,申报并通过项目验收,获取项目款30万元。扣除天茗公司实际采购设备款9.41万元,天茗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国家扶持资金20.59万元。(三)骗取黔南州财*局年度省级财*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茶产业)贷款贴息40万元。年2月,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天茗公司获得黔南州财*局年度省级财*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茶产业)贷款贴息项目。该项目要求实施单位需新建平方米加工厂房和茶叶加工生产线,并且具备万元的自筹资金。被告人林某甲明知天茗公司不具备该项目要求的万元自筹资金的条件,为获取国家40万元贴息,被告人林某甲安排林某乙先后与工程承包商隆某某、何某甲签订虚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房屋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二人名义虚开工程款万元发票,天茗公司采购钢材60万元的虚假发票及虚假的万元流动资金等虚假材料申报并通过项目验收,骗取国家贷款贴息40万元。(四)骗取都匀市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到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20.6万元。年2月,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天茗公司获得都匀市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到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都匀市年红茶生产线茶园管护财*扶贫),项目总投资.29万元,企业自筹资金62.29万元,财*扶贫补助资金40万元。天茗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项目的红茶发酵房和厂房间隔工程款2.9万元,采购红茶生产设备和茶园管护设备款2.5万元,茶园专用肥款14万元,后在林某甲的安排下,林某乙用虚开18.36万工程款发票及8.44万元的设备款发票用于申报并通过项目验收,扣除实际支出19.4万元,骗取专项扶贫资金20.6万元。(五)骗取黔南州年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茶产业)发展资金补助9.2万元。年1月,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天茗公司获得黔南州年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茶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25万元建设自动化智能温控茶叶保鲜库50平方米,企业自筹资金10万元,发展资金补助15万元。当月,天茗公司采购5.8万元的冷库设备,在林某甲的安排下,林某乙提供虚开的15万元购买设备发票用于申请项目验收并通过,并获取项目资金15万元,扣除实际采购设备款5.8万元,骗取国家发展项目补助9.2万元。

二、年至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福建省福清市龙田东山林果场、贵州丰彩印业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商隆某某等公司及个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万元。

(一)收受福建省福清市龙田东山林果场好处费95万元。年至年期间,福建省福清市龙田东山林果场通过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林某甲,向都匀市茶产办供应茶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丙为感谢林某甲的帮助,分十次送给林某甲好处费共计95万元。(二)收受工程承包商隆某某好处费59.万元。年7月,工程承包商隆某某(已逝世)通过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的林某甲,承接了都匀市坝固镇养猪场修建项目、原摆忙乡茶山道路建设项目,为感谢林某甲的帮助,于年5月9日,通过林某甲儿子林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14.万元给林某甲。年12月,隆某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天茗公司厂房,厂房修建过程中,隆某某通过林某甲承建都匀市剑江河截污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为感谢林某甲的帮助,隆某某向林某甲提出不用支付修建天茗公司的厂房施工费。年11月,隆某某去世,天茗公司也一直未支付厂房施工费等相关费用44.万元。(三)收受贵州东驰贸易有限公司都匀市东驰毛尖茶厂好处费5.5万元。年,贵州东驰贸易有限公司都匀市东驰毛尖茶厂通过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林某甲的帮助获得年省级财*现代农业特色优势茶产业加工能力建设贴息补助项目万元的补助款。为感谢林某甲,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甲先后送给林某甲5.5万元。(四)收受都匀市螺丝壳河头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好处费4万元。都匀市螺丝壳河头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在茶产业项目上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林某甲的关照和帮助,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年至年分三次送给林某甲4万元现金。(五)收受贵州丰彩印业传媒有限公司好处费10万元。年12月贵州丰彩印业传媒有限公司承建都匀市毛尖广告建设安装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为感谢时任黔南州茶办主任林某甲在项目实施上提供的帮助,于年2月的一天送给林某甲10万元。(六)收受都匀市锦绣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好处费1.8万元。都匀市锦绣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在拨付年中央财*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茶园建设补助款过程中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林某甲的帮助,该公司股东乔某某于年4月至年1月分三次送给林某甲1.8万元。(七)收受都匀市同茂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好处费0.5万元。都匀市同茂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在茶产业项目上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林某甲的关照和帮助,该公司股东罗某甲于年1月的一天晚上,送给林某甲0.5万元。(八)收受贵州伊势农业有限公司好处费4万元。贵州伊势农业有限公司为在农业发展项目上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林某甲的关照和帮助,该公司原总经理杨某乙于年至年的每年春节前分四次送给林某甲4万元。(九)收受黔南州贵天下茶业有限责任公司4万元好处费。黔南州贵天下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在茶产业项目上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林某甲的关照和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甲安排公司人员,于年至年中秋节和春节分六次送给林某甲4万元。(十)收受都匀市黔昌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好处费1.3万元。都匀市黔昌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在农业项目上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林某甲的关照和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于年1月至年1月分三次送给林某甲1.3万元。(十一)收受都匀市奶牛场好处费1万元都匀市奶牛场(现更名为贵州高原乳业有限公司)为在农业项目上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林某甲的关照和帮助,都匀市奶牛场负责人陈某某于年1月的一天送给林某甲1万元。(十二)收受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好处费2万元。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为在茶产业项目上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林某甲的关照和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副总经理*某某于年分别送给林某甲1万元。(十三)收受罗某乙好处费2万元。贵州乐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乙为感谢林某甲帮助协调安排女儿就读学校的事宜,于年8月、年2月分别送给林某甲1万元。(十四)收受都匀市艺峰茶叶商贸有限公司好处费3万元。都匀市艺峰茶叶商贸有限公司为在茶产业项目上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林某甲的关照和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于年至年每年的1月底,分三次送给林某甲3万元。(十五)收受贵州都匀毛尖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好处费4万元。贵州都匀毛尖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在茶产业项目上得到时黔南州茶办主任林某甲的关照和帮助,该公司董事王某丙于年9月至年2月,分四次送给林某甲4万元。(十六)收受黔南州梅渊商贸有限公司好处费13万元。林某甲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黔南州茶办主任期间,为黔南州梅渊商贸有限公司协调项目、销售茶叶等提供帮助,为感谢林某甲,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乙于年至年每年春节前,分六次6次送给林某甲好处费13万元。(十七)收受贵州盛世龙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潘某乙好处费1万元。贵州盛世龙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在中药材种植项目上得到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林某甲的关照和帮助。该公司项目总监潘某乙于年1月初的一天送给林某甲1万元。(十八)收受都匀市绿卡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好处费30万元。年初(都匀市两会期间),贵州绿卡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时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林某甲的帮忙,获得都匀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太阳能热水器安装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为感谢林某甲在项目上提供的帮助,项目完工后,通过时任都匀市林业局长闵某某送给林某甲3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交办函,拘留证,逮捕证,林某甲基本情况,林某甲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都匀市人民*府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到案经过,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天茗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天茗公司申请项目补助申请验收相关资料,拨款凭证,银行流水,东驰茶叶有限公司等公司资料,年至年都匀市茶产业发展局购苗财务凭证等相关书证;2.证人林某乙、蒙某某、李某甲、林某丙、张某某、王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担任都匀市人民*府副市长、黔南州茶办主任的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39万元,数额巨大,同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福泉市人民法院副检察长:彭建华年7月25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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