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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27 16:07:00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处罚决定书

黔南环罚(匀)字〔〕1号

都匀市宏泰嘉诚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诉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年6月22日,省生态环境厅及我局都匀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工作人员在年5月27日21:05将一期排口总磷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拔出放入盛有不明液体的水瓶内。年5月27日21:05至6月9日21:43期间,你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向盛有不明液体的水瓶内添加不明水样,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致使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4份、《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行*执法调查询问笔录》4份、都匀市宏泰嘉诚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5名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贵州华诚泰达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工程师杨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专业运营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都匀市宏泰嘉诚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关于出水TP在线数据异常的报告》复印件1份、
  我局于年12月14日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南环罚(听)告(匀)字〔〕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年12月1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年12月25日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处罚听证通知书》(黔南环听通字〔〕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会的相关事项。我局于年1月8日在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公开举行对你公司的行*处罚听证会。经过听证认为都匀市宏泰嘉诚水务有限公司的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当对其实施行*处罚,但鉴于其积极整改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对罚款金额予以适当减少。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二、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处罚:


  罚款贰拾壹万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手机短信通知至你公司联系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注:你公司按照我局开具的交款通知缴款码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等任意选择一家代收机构银行,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地方非税缴费渠道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我局都匀分局,联系人:陆家昌,联系-,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
  三、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黔南州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不停止行*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复议,不提起行*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年2月19日

来源都匀市人民*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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