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人社厅与财*厅发布《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明确了失业补助金发放的有关工作。为了让更多的失业人员知晓并申领到相关待遇,都匀市社保局为您划出重点。
一、失业保险金一是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按规定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执行标准为元/人·月)。领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二是自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连续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计算期限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按规定目前我省失业补助金执行标准为元/人·月)。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四、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年5月至12月,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档标准(按规定目前我省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标准为元/人·月),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五、当参保失业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停止享受待遇(一)失业人员领取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期满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死亡的;
(四)应征服兵役的;
(五)移居境外的;
(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失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申领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时的承诺,当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时,及时告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发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手续。
六、申领途径失业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申领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一)网上申领: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失业补助申领
1、在登录注册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后点击失业待遇申领
2、选择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
3、填写完毕后点击申请。
(二)手机申领:贵州省社保APP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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